10月14日,在中央財經大學學術會堂召開了“權利行使與企業(yè)經營權平等保護的研討會暨《民法典》第535條理解與適用”學術研討。
研討會針對《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及2023年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3號)》《公司法》《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等相關規(guī)定展開,圍繞怠于行使及到期債權如何理解,債權人是否可以向相對人母公司主張權利,司法機關對代位權行使條件的判斷標準是什么,債權人權利行使和企業(yè)經營權平等保護如何平衡等問題發(fā)表意見,并結合個案深入探討。
中央財經大學 郭華教授
代位權的功能是債權保全。從代位權行使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其不是基于合同而是一種法定權利,對代位權的行使應當嚴格限制,不能突破法律的規(guī)定。
之所以代位權行使是因為影響了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xiàn),當其行使影響到相對人的經營權,而這種經營權又可能影響到其合同或者波及其他相關權利,更應作為選擇,不能簡單或者一味向代位權傾斜。因此在行使時應考慮平衡各方利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王雷教授
代位權的行使應當遵循法定原則和比例原則,不能輕易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王教授還提到,如果母公司是上市公司,財產保全行為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在處理代位權訴訟時,應當嚴格審查。
王教授特別強調,相對人不應包括母公司,根據(jù)《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應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他指出,代位權的行使應當嚴格限制,尤其是在涉及查封、凍結等財產保全措施時,應當進行區(qū)分,避免影響企業(yè)的正常生產經營,妨礙企業(yè)的正常發(fā)展。王教授進一步解釋,《公司法》第23條的前提是要明確公司債權,這是基于合同相對性的,而代位權是法定的,在沒有明確債權人是母公司的債權人前,不能將相對人的母公司列為被告一并起訴,如果起訴也應當駁回起訴請求。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申海恩教授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包括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且未獲履行,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已到期且未行使,以及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影響了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這些條件的滿足是代位權行使的前提。怠于行使權利是指未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進行。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朱曉峰教授
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作為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利,應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在代位權的行使中,應當尊重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不能簡單地將母公司和子公司視為同一責任主體。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李律師、
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溫律師
對于代位權行使過程中,突破相對人范圍進行追責,尤其是相對人母公司是上市公司,一旦成為被告將會影響深遠。這種情況下應當充分考慮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否適用問題,實踐中將母公司一并作為被告應當謹慎。
前期,公司與浪潮軟件集團之間的一起代位權訴訟案件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成為了媒體報道的熱點。
通過上述專家學者的觀點,公司不認為浪潮軟件集團提起的代位權訴訟是合適的,公司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近日,公司與訴訟各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收到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本案《民事調解書》,浪潮軟件集團確認超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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